名称 | 警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3-00415 | 分类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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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四季度,我市部署开展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3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3年10月23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绿杨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3年10月30日,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洋河镇梦韵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承压蒸汽锅炉安装项目发包给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市洋河新区洋河镇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6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恒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宿迁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该公司虽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