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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索引号 014320291/2011-00013 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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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2011年4月29日,《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暂行办法》)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30日起实施。2009年出台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征收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征收暂行办法》是依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出台的。市委市政府对《征收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高度重视,缪书记专门听取汇报、作出批示,并亲自带队到市中院调研听取意见,吕德明副市长多次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法院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座谈,分析形势,研究对策。2月27日,市政府专门邀请住建部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来我市培训指导。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征收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并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征收条例》宣传工作。为了规范开展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房屋征收进度,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在借鉴苏州做法的基础上,市政府安排我局会同规划、国土、发改、城管、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起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征收评估细则。4月初《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初步成稿后,为了保证文件既满足法律要求,又符合我市实际,并具备可操作性,市政府先后组织了8个批次160余人次参与的座谈讨论,并三次向法院和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不断细化完善文件内容。
  二、《征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征收暂行办法》根据《征收条例》明确了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征收补偿的内容等方面内容,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化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在起草之初,拟将范围覆盖全市,中院也曾提出范围扩大到全市有利于统一执法方式和审查标准,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县表示政策跨度太大,建议市政府制定市区的规范性文件,县里参照执行并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对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当地情况维持政策的延续性。现规定,适用范围就定为:市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2、明确了市、区政府的征收权限。文件规定: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3、明确了市、区征收部门及其权限。文件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宿迁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洋河新城管委会的房屋征收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相关区代为实施。市财政保障的市重点工程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由于《征收条例》已经明确政府是征收唯一主体,并且征收工作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因此在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征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为政府对各部门新增设的工作职责,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助配合。
  5、明确了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文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征收条例》释义:征收实施单位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未明确必须是事业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明确了征收评估工作要求。文件规定: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不能协商选定则在协商中排名前三位中抽签确定;对征收调查和评估中不予配合的情形明确了处置办法;对评估报告送达、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等明确了处置办法。
  7、明确了征收补偿工作要求。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住宅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根据改建地段规划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对非住宅不具备改建地段产权调换的可以异地调换,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给予货币补偿,对经济困难家庭且仅有被征收一处住房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10万元/户。
  8、明确了停业停产补偿、搬家安置补助、签约搬迁奖励标准。根据以往政策,结合《征收条例》要求和相关反馈意见,在大体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对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进一步细化明确,以便更大限度第调动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征收暂行办法》(宿政规发[2009]3号)与《拆迁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1]3号)的主要区别
  1、关于行政许可
  《拆迁管理办法》所作出的是《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主体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依据是《拆迁条例》的第7条规定的5项要件,即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征收暂行办法》所作出的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据是《征收条例》第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明确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条件方可实施征收 。
  2、关于征收主体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主体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征收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规定政府是惟一补偿主体
  3、关于争议解决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关于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城管、司法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关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意见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拆迁管理办法》无这方面的规定。
  6、关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500户(含)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拆迁管理办法》无这方面的规定。
  7、关于对征收补偿方面的
  (1)《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办法规定了提前搬迁奖励为: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15天(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16天(含)以后,第30天(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31天(含)以后、第40天(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关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根据具体时间情况下浮奖励标准直至取消奖励,具体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计算面积时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在首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殘人补助费)10%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四十五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5%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告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的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在本条例上款规定时限外搬迁的,不予奖励。
  (2)《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为经济困难家庭且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最低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10万元/户。
  《拆迁管理办法》老拆迁办法规定,被拆迁人仅有一处合法住宅并在首次拆迁公告期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含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殘疾人或伤殘人补助费)不足七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补足七万元。
  (3)《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办法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4%。
  (4)征收评估细则基本延续了市区现行市场化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补偿上不会因征收政策出台造成补偿费用变化。
  8、关于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定性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前先认定违法建筑再定不予补偿。
  如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在调查摸底阶段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配合,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9、关于市场化评估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应将选择的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中排在前3名的评估机构中公开抽签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含)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日(含)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0、关于征收工作风险评估
  《征收暂行办法》文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拆迁管理办法》中无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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