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慈善法规政策摘录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11-00014 | 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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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政策摘录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3条规定: 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20条规定: 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捐赠人对捐赠行为、捐赠财产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密。
第21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慈善募捐活动许可证后,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第27条规定: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的,应当会同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进行,并向社会公告。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
《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3条规定,除慈善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慈善募捐、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外,其余募捐活动都应当获得慈善募捐行政许可,并且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该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向拟开展募捐活动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慈善募捐许可申请;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该办法还规定,获得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需将《慈善募捐许可证》等材料和事项向社会公布;在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对所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该办法第18条规定,若有拒绝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擅自改变募捐财产用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情节轻的,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本省户籍、18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救助病种: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2、先天性心脏病;3、尿毒症;4、恶性肿瘤。
救助标准:对贫困家庭重大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患儿或其监护人向县(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逐级申报。每月10日前由市慈善总会向省慈善总会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