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667 | 分类 | 政策解读 财政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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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一直以来缺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单位职责和征收程序,容易形成征收漏洞,亟需制定专门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目录等有关规定,参照连云港、淮安、南京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本办法,《办法》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重点内容明确,为我市当前配套费规范征收提供依据。《办法》起草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缴纳时限、征收流程等,为当前配套费规范征收提供依据。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第三条:缴费主体。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职责分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财政、住建、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同时,明确苏宿园区配套费由园区自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征收标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90元/平方米征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非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征收。
第六条至第七条:缴费流程。《办法》明确资规部门具体征收流程、征收时间节点以及市区结算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免征事项。《办法》规定了免征的六类情形: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时间内免征);以及国家、省另有减免规定的情形。
第九至十条:补缴与退付。《办法》对应补缴配套费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一至十二条:对《办法》执行期限进行了明确。
三、《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拟采用文字材料形式进行解读,《办法》解读文件拟通过宿迁市财政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