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809 | 分类 | 政策解读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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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8月9日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至今实施已有2年。
2024年7月18日上午,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座谈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28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重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部分代表参加会议。修订的《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部分、四十四条。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部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等。
第三部分“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分别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分别对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交流会商等制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培训、演练、协同救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应急救援队伍的调用和指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部分“应急救援补偿”,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发地政府予以解决。
第七部分“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四、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法治化。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牵引,积极研究出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急救援力量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建章立制,用法治的方式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力量现代化建设。
二是注重标准化。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建设方向和调用程序等。明确了各县区、市各部门、乡镇(街道)应急队伍人数指标和人员要求以及演练培训次数指标等,不断细化队伍建设标准,进一步压实了队伍建设责任。
三是注重规范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专项规划。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补偿机制和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等,助力推动队伍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