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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4-00823 分类 政策解读   机关事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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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作出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5条。

第1至6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评估原则、评估责任主体、评估工作内容等。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同时还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围绕哪些内容开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7至15条重点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启动条件、评估要求、阶段划分、评估重点、结论形成、评估报告的内容、简易程序等作了规定。把“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等作为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的一般启动情形。同时对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的特殊启动情形也作了规定。

第16、17、18条主要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果的应用、执行的要求及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例外情形作了规定。要求: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19、20条重点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委托评估的组织方式,受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第21、22、23条重点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守秘密、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第24、25条主要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并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