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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3〕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宿城区(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洋河新区)为三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宿豫区(含湖滨新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为四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执行。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28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