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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专项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1-18 来源:访问量:【字体:

(速新闻记者 王国康)为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政策落地,近日,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了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培训会,明确了宿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专项保障政策。该政策从2023年1月8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宿迁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其余40%部分,省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对在宿迁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不在此次专项保障范围内。

此次,宿迁扩大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医疗机构范围。对于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的医疗机构,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直接纳入;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按规定纳入;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等要求,先商请有基本医疗保险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其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工作,再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按规定纳入。

同时,宿迁完善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专项医保总额管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单列预算、单列统计,医疗机构开展专项保障结算的医保基金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保费用,实施按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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