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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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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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作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受到极大重视。2018年7月国务院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注册资本661亿元;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201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要求各地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加快转型、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明确到2021年底,市、县区(不含功能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全覆盖。同时对今后5年政府性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确保政府性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执行优惠费率。
第三部分:工作举措。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引导聚焦支农支小主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担保服务质效、提升防范风险能力、持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和加大财政风险补偿支持力度等七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各相关部门职能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政策亮点
(一)理顺部门职责。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们在《意见》中对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机构确认、配套支持措施制定、业务监管、绩效评价等都进行了明确,更加有利于后续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扶持力度加大。《意见》要求市、县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及时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同时要求市、县区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担保代偿进行补偿,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为了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解决“不敢做、不愿做”小微、“三农”业务问题,我们参照浙江、山东等省做法和银行业尽职免责相关文件精神,在《意见》中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尽职免责标准进行了明确,便于操作执行。
(四)助力推动“宿易贷”。为配合推进我市“宿易贷”工作,《意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人行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系统,根据“宿易贷”融资模式特点,创新配套担保产品,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