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宿迁市绿色工厂评价认定办法》
- 发布日期:
2021-06-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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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背景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发〔2021〕9号)要求,推动绿色化改造,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节能改造、清洁生产,创建市级绿色工厂100户以上。
二、 支持政策
对新命名为市级绿色工厂的,奖励20万元。
奖补资金的分担: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按2:8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同一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奖补资金列支渠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 培育对象
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四)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五)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四、 评价程序
(一)具备创建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对照《宿迁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2),并向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二)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创建方案审核后,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确定绿色工厂创建单位,并发布年度绿色工厂创建计划。
(三)列入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对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方案实施完成后,达到绿色工厂评价标准要求的,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经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和信用审查、会议审议、公开公示等程序,认定为市绿色工厂并发文公布。
五、 动态管理
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再评价。绿色工厂发生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更新等重大调整的,均应及时进行再评价。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的日常监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绿色工厂资格:
(一)被依法终止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四)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被撤销绿色工厂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开展绿色工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