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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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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加快培育示范企业,提升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构建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生态体系,根据省工信厅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服务型制造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服务〔2020657号)、《江苏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条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发〔20219号)中提出“每年将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2户以上、市级10户以上”的要求,市工信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对象、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等

二、认定条件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为宿迁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2.   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原则上同一集团的多个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3.   企业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服务型制造能力明显,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其中综合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20%,企业利润总额不低于50。(申报供应链管理方向的企业对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的个数和企业综合服务收入占比等两项内容不设指标要求)

4.   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方向,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宿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格式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具有二维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企业综合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近三年内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2个及以上)、投入及服务型制造成果等复印件;

5)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鉴定证书);

7)申报单位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县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工信局。

3.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评出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在市工信局及相关网站公示。

4.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工信局发文公布,并重点培育和指导;符合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标准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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