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近期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了2020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因此,对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8119元调整为19675元,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