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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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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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经调查评估、测算论证、分析比较,并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等单位会商一致,建议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增加260元、增长12. 87%;二类地区2070元,增加240元、增长13.11%;三类地区1840元,增加220元、增长13.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各类地区均增加3. 5元。
主要理由如下:
一、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需要。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8年8月1日起公布实施,已近三年未作调整。2018年、2019年、2020年我省GDP增幅分别为6. 7%、6. 1%、3. 7%,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分别为8. 20%、8. 17%、4. 01%,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分别为9. 56%、7. 68%、9. 44%,最低工资标准亟待调整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让低收入劳动者有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保持企业稳定用工和增强我省人力资源吸引力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定劳动标准,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目前,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居全国第6位,分别比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山东低570元、300元、160元、80元、60元,且我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仅位于全国第13位。今年以来,全国已有9个省市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浙江、安徽等地也将调整。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我省人力资源竞争力,满足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缓解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业招工难问题。三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我省实现了现有标准下的农村人口全部脱贫,但不少农村脱贫家庭的成员在企业就业,收入普遍处于较低水平,且与最低工资标准关联度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提升作用明显,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高质量全面小康内涵。
二、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群众期盼和企业预期。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2018年8月1日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增幅已超过7%,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压力持续加大,职工群众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愿望较为强烈。2020年,省人社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南京财经大学就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了专项调查评估,根据对7826户企业调查结果显示: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绝大多数企业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近六成的企业认为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每年调整,七成以上的企业已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预期先行调整了本企业职工工资。经充分测算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议方案已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企业利润、人工成本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面上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度上升。
三、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法规政策的刚性要求。《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国家人社部相关要求,2019年、2020年我省暂停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目前我省已超过两年期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在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国家人社部今年也要求各地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我省远景目标计划到2035年居民人均收入在2020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以上,“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纳入了省政府今年百项重点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