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相关政策问答
- 发布日期:
2021-03-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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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全面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我省户籍和在我省就业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外省户籍的,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领取社保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
五、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有信贷支持?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进行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我省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提供就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