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1-08-16 - 来源:
- 访问量:
一、调整背景
为顺应广大缴存职工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创新公积金使用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草了《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8日-6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提出了修改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形成了《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21﹞4号),于2021年8月16日印发。
二、调整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条件,即缴存职工尚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部分,明确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具体分为与公积金中心未实现信息共享贷款银行办理所需材料,与公积金中心已实现信息共享贷款银行办理所需材料,同时对市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提取金额计算规则、签订的协议期限及续签协议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取金额方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每个公积金账户须留存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6倍不能提取。二是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可用余额是指扣除缴存账户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6倍以外的金额),与协议期间还款计划表中月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按还款计划表协议期间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还款额平均值计算。
贷款银行为建行、农行(信息共享银行)的缴存人,提取金额应为: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协议有效期方面,已与中心信息共享的建行、农行协议有效期直至该笔贷款结清。其他未与中心信息共享的银行,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提供相关材料续签。
第四部分,明确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协议生效后的具体划款时间。即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主贷人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窗口办理。协议生效后,首次委托提取日期为签订协议日期的次月15日,以后每月委托提取日期均为15日。
第五部分,明确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相关规定和说明。主要包括: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情形、在协议期间导致不能完成委托提取业务的情形、夫妻双方存在多笔商业贷款如何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模式、与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相互冲突的业务、定性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1. 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情形。符合文中规定的4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不能申请按月提取业务。
2. 导致不能完成委托提取业务的情形。在协议期间出现文中规定的5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无法办理成功。
3. 夫妻双方存在多笔商业贷款情形。一个公积金账户对应只能偿还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同时偿还两笔及以上。若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且存在两笔贷款的,可以分别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即两笔贷款分别签订协议。
4. 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模式。委托按月提取采取的是报销模式,当月提取的为上一个月的还款额,对提前还款额金额不予报销。提取顺序按先借款人后配偶。
5. 与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相互冲突的业务。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不能再申请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若办理以上两项业务,需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后,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6. 定性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情形。伪造、利用虚假资料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或申请人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未及时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仍通过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视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部分,明确了执行时间。2021年8月25日开始协议签订,9月15日开始依据协议办理委托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