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办法(试行)说明
- 发布日期:
2021-08-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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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宿发[2021]9号)精神,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全市工业经济提供保障服务和配套支撑,根据政策要求,市工信局研究制定宿迁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办法。办法共分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认定对象。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服务型制造、信息化服务、产业研究、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五个领域主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机构)。
二是明确认定条件。共性的认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在宿迁市注册的宿迁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办法(试行)说明法人机构,独立开展经营服务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不存在偷税漏税、统计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另外,分别明确了五个领域的个性认定条件。
三是明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性服务资质、服务企业证明材料、企业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服务队伍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是明确认定程序。明确认定工作于当年年底组织开展,每年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工信部门。县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其中,服务型制造和信息化服务领域分别根据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机构认定结果,每年择优认定3个左右,产业研究、检验检测和技术咨询领域每年认定2个左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认定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