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及规范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有关待遇享受政策十问
- 发布日期:
2021-10-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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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我省率先落实国家“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要求,将持有本设区市居住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并打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一是缴费基数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二是缴费比例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多措并举,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如何规定?
答:一是对首次在统筹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二是对特殊情况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如,由参加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包括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不同统筹地区转移接续3个月内,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按统筹地区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同时,对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也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三是对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则上,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重新缴费的,可再次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由灵活就业人员按各设区市的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的一次性趸缴数额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对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的缴费年限需达到上述要求。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有条件,如何转保并享受更高水平的职工医保?
答:通过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职工医保缴费采取补差或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一是采取补差办法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转保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差额,乘以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补足差额。二是采取折算办法的,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原则上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折算。经过补差或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具体补差或折算标准可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具体补差办法确定参保人员的补差数额。
六、如何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答:一是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医保、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健全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参保缴费。组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方面可享受哪些公共服务?
答: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统一制定转保服务事项流程,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转保服务事项流程。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通过 “江苏税务”APP、“江苏政务”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银行协议扣款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扣款,银联POS机等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八、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待遇如何衔接?
答:以职工医保关系从南京转到苏州为例,分两种情况:一是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次月开始在苏州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在苏州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二是有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3个月内换工作后在苏州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可按苏州医保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医保待遇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九、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缴费年限能否互认?
答: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如从南京转到苏州的,苏州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在南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并累计计算。
十、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到达退休年龄时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医保参保地发生“分离”,如何处理?
答: 举个例子,如老李户籍地在老家盐城,年轻时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多个地方打工,分别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临近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应在老家盐城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目前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这种情况,老李在何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地,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将老李的医保关系转移到盐城,并按照盐城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盐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是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按照南京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现参保地南京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