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1-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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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号,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政策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我省持续加大帮扶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帮扶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经济薄弱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经济薄弱地区经济发展、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奠定了重要基础。制定《实施意见》是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推动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因此,制定《实施意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扶办〔2019〕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实施意见》。
三、制定《实施意见》的意义和作用
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构建分级分类合理、权属关系清晰、监管职责明确、运营管护严格、收益分配优化、处置方式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帮扶项目资产”认定标准和分类。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南北合作、五方挂钩、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分层级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明确了资产权属界定的原则和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并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应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对象和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对公益性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移交、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所有。
(三)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明确管理责任清单。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把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统筹推进,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帮扶项目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要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切实履行职责。村级组织应将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担负起具体监管责任。
(四)明确了资产运营管护的原则和模式。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五)明确了资产收益分配方向和要求。依据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和要求分配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方面支出,优先用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帮促和重点帮促村发展。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六)规范了资产处置方式。对确需处置的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五、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精心统筹谋划,认真抓好落实。二是强化多部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三是强化总结评价,建立模式创新机制,提高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四是强化全方位监督,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形式降低帮扶项目资产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