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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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江苏城镇化起步早,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73.9%,高于全国9.2个百分点,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大量房屋已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不少建成年代较久的建筑,由于建造时规划选址、工程勘察设计等方面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建设标准不够高等历史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安全隐患日益凸显。“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明确整治工作要求。
二、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鉴于自建房等既有建筑面广量大,房屋产权多元、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安全管理比较复杂。因此,《实施方案》一方面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另一方面明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一是实施百日攻坚。聚焦经营性自建房,要求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二是整治存量风险。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力争2024年12月底完成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三是遏制增量风险。严格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明确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彻底排查风险隐患。对于排查内容。《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结构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同时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排查重点。《实施方案》明确九种重点排查类型,强调了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以及各类“住改商”的房屋、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易造成群死群伤的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等城乡既有建筑。对于排查方式。方案要求通过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确保逐户逐栋采集信息。
(二)彻底整治风险隐患。《实施方案》明确:一要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要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需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其经营。二要确保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三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并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四要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五要清查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明确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此外,还强调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是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从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角度,要求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消险解危;各地要发动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是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要求各地应当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四是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明确要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积极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房屋安全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五是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要求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六是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各地政府要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构,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特别是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公开公布制度,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
(四)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建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参照省级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二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各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三是加强支撑保障。市县两级应明确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乡镇建立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支持。四是强化督促指导。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同时加大检查、问责力度。五是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既有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