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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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也相继提出明确要求。5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刘鹤出席会议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接着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许昆林省长进一步对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从严从紧从实抓好自建房隐患专项整治工作。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式印发。5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正式印发,要求各设区市将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6月10日书面征求了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到10条建议,对于合理的建议均予以采纳和吸收。6月17日,市政府同意印发《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自建房专项整治方案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主要内容:
(一)系统排查风险隐患。对于排查内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结构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同时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排查重点。《行动方案》明确九种重点排查类型,强调了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以及各类“住改商”的房屋、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易造成群死群伤的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等城乡既有建筑。对于排查方式。方案要求通过产权人自查,以“县(区)为主体,条线相结合”方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由专业人员排查,其他自建房由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确保逐户逐栋采集信息。
(二)彻底整治风险隐患。《行动方案》明确:一要经营性自建房消险前不得恢复经营,要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其经营。二要D级危房不得住用。三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并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四要结合农房改善行动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五要清查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推动消险解危。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七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二是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三是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四是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五是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六是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在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职责,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七是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
(四)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建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统筹工作推进,要求各地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二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各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工作职责。三是加强工作保障,落实房屋安全行政机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四是提高专业支撑。要求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排查队伍开展,其他自建房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四是强化督促指导。加大检查、问责力度。五是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既有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是实施百日攻坚。聚焦经营性自建房,要求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自加压力,明确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排查;二是整治存量风险。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力争2024年12月底完成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三是遏制增量风险。严格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明确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