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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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明确业务办理标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障广大缴存职工权益,推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初稿, 中心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论证会,几易其稿,最终形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宿住房公积金﹝2022﹞23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于2022年6月24日印发执行。
二、调整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三、主要内容
《业务规范》主要包括9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明确单位缴存登记的时限要求,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单位业务时应持授权委托书,加强对单位经办人的身份确认;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开通单位网厅,实现缴存业务全程网办。
第二部分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冻结、转移。明确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转移的条件、责任主体、申请材料、办理渠道。其中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责任主体增加职工本人,即单位二年(含)以上未发生汇缴且职工个人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承诺书》办理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增加“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渠道,保障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更快捷、更高效。
第三部分 缴存。明确单位汇缴时应遵循“先核后缴”的原则,对汇缴款项的记账及错账调整作出具体规定;为规范补缴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随意补缴,明确补缴范围;根据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和上下限、缴存比例标准、月缴存额的计算、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分别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 缴存信息变更。明确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责任主体、申请材料、办理渠道。
第五部分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明确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渠道。其中对单位符合条件但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手续的作出明确规定:我中心可向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核实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情况后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部分 缴存信息查询及开具证明。明确查询缴存信息的申请材料、缴存信息的查询(打印)渠道和查询时限。
第七部分 一般规定。明确办理缴存业务的一般规定,具体包括所需业务表格、承诺书、委托书的领取渠道;申请材料应符合的相关要求;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时所需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时限。
第八部分 监督及处罚。明确归集业务监督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依据;办理缴存业务涉嫌犯罪的处理措施;中心职工违规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定。
第九部分 附则。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另行规定;明确归集业务规范执行时间及相关规定。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