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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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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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立健全全省融资担保体系,注重发挥融资担保体系支小支农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在降低小微、“三农”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提升服务质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生产经营面临新的困难。党中央提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出台了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也对稳住经济大盘分别作出部署安排,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力支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全力推动全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进一步发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支小支农作用,更好支持融资担保体系赋能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制定出台41号文。
二、决策依据
41号文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等文件。
三、政策目标
41号文旨在为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帮助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重要举措
41号文分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突出正向引导激励、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落实各方责任等四个方面,共十条具体举措。
在政策保障和资金投入方面,41号文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优化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补贴、增资奖励、风险补偿等支持。在坚持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对为粮油生猪及“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财政补贴标准最高上浮50%,突出政策引导性。二是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按照标准化、流程化、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资金池对我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保持较快增长、担保费率持续降低的,适当上浮补偿比例,并试点对支持小微、“三农”、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3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更好满足小微、“三农”、科技创新领域不断发展的融资需求。
在鼓励合作创新和科技赋能方面,41号文提出,要突出正向引导激励。一是促进担保业务创新,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贷款产品,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重点发展信用贷、首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三农”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引导银行降低银担合作门槛、放宽合作条件,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监管评级等情况,减免收取保证金;鼓励银行根据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余额,通过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等产品扩大合作业务规模,落实风险比例责任等银担风险分担政策。三是推动科技赋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挥省和设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建设全省再担保业务信息系统,强化融资担保行业数据挖掘,提升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和行业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方面,41号文提出,要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是强化支小支农定位,重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属性、保本微利运行、支小支农主业和“四个不得”要求,鼓励优先为首贷户贷款等提供担保;发挥绩效评价导向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评价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户数、占比、增量、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方面,并根据评价结果分档给予奖励。二是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省信保集团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着力构建覆盖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小支农业务为主的再担保体系;探索建立省信保集团多渠道资本金补充机制,提升小微、“三农”担保服务能力。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要求,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将机构设立、准入、退出等重点事项纳入规范管理范畴;优化监管评级指标,强化结果运用,实行分类监管,对支小支农主业不突出、担保能力发挥不充分的机构,严格督促整改,明确惩戒措施。
在明确工作责任分工方面,41号文提出,要落实各方责任。一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引导,推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治理和银担合作提质增效,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全面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注重融资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培育、储备和使用计划。二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制定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探索设立尽职免责决策委员会,借助外部专家等专业力量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