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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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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以下简称旧《公告》)进行修订,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旧《公告》于2014年发布,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变化

《公告》包括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公告》施行时间及追溯时效等三部分内容。与旧《公告》相比,《公告》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标准

1.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范围

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形势,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范围,由原来的五种情形扩大到七种情形,第四、七种情形以及第二种情形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是《公告》新增内容。第一、四种情形属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造成影响就属于此类情形;第三、五、六、七种情形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属于非营利组织、政府定价的公益服务企业的情形。

2.修改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标准

由原来的一条标准修改为两条标准,即在原来“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标准基础上,增加“在申请的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标准。

(二)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等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据此确定第一种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属于以上情形之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了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环节:一是放宽了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时限,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放宽到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二是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提交机关由原来的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变更为纳税人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提供书面资料方面:一是放宽了对部分书面资料的要求,包括:对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可提供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取消对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的要求;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因停产、停业申请减免的,取消提供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要求,改为提供容易取得的其他可以说明停产、停业的相关材料。二是因扩大了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范围,相应增加了相关书面资料的提供要求。

3.受理环节:增加了受理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主要是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作了规范性要求。

4.核准环节:一是明确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机关是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二是变化调整了税务机关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决定的时限,由原来的“每年4月30日之前”改为“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三是明确了后续管理事项。

(四)明确了《公告》施行时间和增加了《公告》追溯时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同时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按年申请和核准,《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同时废止。纳税人2022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适用本《公告》;纳税人2022年1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2022年1月1日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适用本《公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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