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7-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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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普及和加强全省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制度举措,对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更好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压力依然较大、矛盾依然突出、形势依然严峻。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发生根本性改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广泛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我省生态文明教育长期位于全国前列。通过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积极推动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为生态文明教育规范化法治化打下了良好基础。2019年3月,省政府与生态环境部共同签署《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明确提出“推动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制定出台我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对于发挥我省生态文明教育既有优势,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加快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步伐,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二、基本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社会生态文明教育、保障激励措施、附则,共六章四十条。
(一)明确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责任。《办法》规定,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权利。为落实这一共同责任,《办法》规定了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规定政府生态文明教育职责。生态文明教育作为一项涉及全体公民的事业,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教育的领导,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专项规划,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教育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态文明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行动。
(三)细化社会各方面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办法》从江苏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特别是学校、家庭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作出规定。同时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发挥作用的具体途径。此外,对生态文明教育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专门明确。
(四)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载体多元化。《办法》规定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明确建立生态文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生态文明教育网络学习课程;鼓励和支持动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办法》还把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的周,确定为江苏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
三、主要特点
(一)基本确立了组织实施体系。《办法》在明确政府生态文明教育职责基础上,具体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对精神文明建设、网信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广电、林业、地震、气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等的生态文明教育职责作出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生态文明教育中的作用进行明确。
(二)初步构筑了支撑保障机制。《办法》明确将生态文明教育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推选活动的评价标准,使生态文明教育工作有了很好的抓手。《办法》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的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生态文明教育中涉及清洁生产培训的费用可以依法列入企业经营成本。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应当建立激励评价机制,采取典型示范、基地建设、警示教育、资源共享、交流合作、检查评估等措施,从资金投入、平台建设、社会行动等方面搭建了促进生态文明教育的支撑保障体系。
(三)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办法》注重与时俱进,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吸收了法规政策的最新成果,如长江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等。
(四)提出了具有引领性的创新举措。《办法》在借鉴部分地方早期立法的基础上,对我省生态文明教育实践进行了总结与提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和时代要求创新提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制度措施。比如,专章明确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与责任,提出并明确“将青少年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对象”“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带头履行生态文明教育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文明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实施信用激励等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