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20 - 来源:
- 访问量: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宿财规〔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还存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2021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和要求,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这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业务范围、第三方机构类型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选取与委托,包括委托方式、拟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的条件及应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内容。第三章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培训指导等。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自评价情况复核等,并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核查报告等预算绩效管理行为。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四、《实施细则》如何规定相关方的职责?
答: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拟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委托方增加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如何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答: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等,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加强执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
七、《实施细则》规定哪些应被依法追责的行为?
答: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信息和结论的;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实施细则》将在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