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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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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宿迁市财政局会同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宿迁市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于2009年设立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2021年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中“没有制定专门资金管理办法”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精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宿迁市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引导资金?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资金。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包括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附则。

四、引导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是什么?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六个方向:优势特色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科技支撑、农产品质量与品牌、其他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任务与项目。同时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费支出缺口等。

五、衔接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

市级现代农业引导资金按照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因素、个性化因素等,并进行综合平衡。综合性因素主要为上一年度农业重大项目等考核结果;绩效因素包括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考评等;个性化因素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划任务、试点示范任务、发展考评指标等提出将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建议,对需竞争立项的,按申报指南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六、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衔接资金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及实施指导意见;监督资金使用,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监督项目实施;按规定具体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资金预算;配合开展绩效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及实施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哪些管理要求?

分配至县(区)的引导资金项目审批和验收由县(区)级负责,报市级部门备案,申报指南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先建后补”类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方案经市级备案后不得变更;其他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内,确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引导资金的拨付方式有哪些规定?

引导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县(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九、《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原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宿农〔201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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