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6-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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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宿财绩〔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加快推进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2020年3月,市委办 市政府办印发《宿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宿办发〔2020〕4号),提出力争到2022年底,市县区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2020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和要求,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绩效评价管理与职责,对象和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组织实施,结果应用与公开,法律责任等。
总则,明确了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绩效评价管理与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分别明确了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明确部门(单位)自评侧重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财政评价应当突出结果导向,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明确财政评价主要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印发评价通知、选定评价机构、开展前期调研、制订实施方案、搜集评价信息、书面征求意见、提交正式报告、建立评价档案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明确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整改、公开,并可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法律责任,明确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布置部门(单位)自评工作并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及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要求报送和公开自评结果并加强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和自评抽查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信息;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等。
五、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部门(单位)自评的对象原则上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编报绩效目标的所有项目支出,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评价对象根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效果呈现形式多样的项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情况、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相关群体满意度等。
六、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有哪些?
答: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和衡量。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信息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达成目标成本最低者为优的方法。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部门对所属单位、下级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属于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自评价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财政评价主要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印发评价通知、选定评价机构、开展前期调研、制订实施方案、搜集评价信息、书面征求意见、提交正式报告、建立评价档案等。
八、《办法》规定哪些应被依法追责的行为?
答: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九、《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