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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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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税费征管体制改革,税费征管主体、征管范围、征管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保险费以及大量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税费征管工作面临新要求,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税务机关征收或征收管理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部分业务环节是由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需要各部门、单位支持和配合,建立相应的协同机制;二是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在法治保障、配套政策上不够健全,在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要素的确定、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发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制度;三是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有新期盼、新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推进非接触式服务、创新柔性执法等,提升办税缴费人员的体验感和获得感。2008年出台的《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不能与目前税费征管工作要求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为深入推进我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利于提高税费征管工作的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对推动税费征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2021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健全地方税费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税费征管保障的立法工作,在2023年争取实现新征管体系高质量运行,“智慧税务”全面应用,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税费共治新体系全面到位。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固化国家和省在税费征管体制改革方面的成果,落实相关保障性措施,确保改革要求落地落实。

(二)制定《办法》是推进新征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税务机关紧扣《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创新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举措、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了相对有效的新征管工作体系。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立足江苏实际,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拓展改革深度广度,确立协作保障机制,长效化、制度化加强新征管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三)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发展阶段税费征管的迫切需要。税费征管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服务、执法、监管等,税费种类多、涉及部门多、政策变化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多。需要坚持依法治税、为民便民的原则,通过跨部门协作及社会协同,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税费监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更好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需求,解决税费征管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全方位变革。

二、制定过程

2021年7月,省税务局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现状,就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对全系统129个基层税务部门开展了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各市县局及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对《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起草了办法草案。2022年2月,办法草案经向社会公众、省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议。

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办法(草案)》送审稿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向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省司法厅会同省税务局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10月,省司法厅召开立法协调会,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社会保险费和大量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现状,明确税费定义和税费征管职责。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税费征管过程中,信息共享和交换不畅、部门配合不力等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性机制。三是强化税费监管,在税收征管中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机制,明确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税费征管保障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关于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办法》丰富完善了税费征管保障体制机制。一是确立了基本原则,强调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二是完善了工作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乡镇、街道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税务机关承担税费征管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三是注重发挥社会作用,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

(二)规范税费管理和税费服务。要求税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票据、账簿和财务核算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征,可以会同乡镇、街道建立税费协同共治机制,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代扣代缴义务。要求税务机关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实现多部门税费业务集成办理,推行非接触式税费办理,规范税费服务操作,实行分类分级内部精准监管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管控,推动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管理。

(三)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提升我省纳税服务、税费征收、税务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重要保障。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明确了实时提供、核验的涉税费信息情形及相关义务主体,规定了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查询信息时的配合义务,具体化了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费信息范围。要求税务机关主动协调国务院金融机构驻苏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海事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争取驻苏单位的支持。

(四)保障税费征收环节规范有序。《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求涉及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细化了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为税务机关履行税费征收职责提供协同、协助的责任,包括核实和确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金额、征收口径,做好相关资格、资料审核,协助查询征收信息、反馈复核认定结果,配合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等。

(五)强化税费监管。规定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费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查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税务、财政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对涉税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联合监管,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时依法予以协助。规定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联合办案。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对违反规定擅自作出税费开征、停征、减免、退还、补缴决定,违反规定返还税费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税费征管保障义务等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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