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2-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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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对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提出的新要求。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与国家现有政策不完全一致。
(二)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明确,交叉管理、双头管理给其他部门和单位带来困扰;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盘活力度不够,导致资产“一边新增、一边闲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需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房产、车辆等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业务用车权属管理和配置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积极总结固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特色举措。近年来,根据财政部“江苏要先行先试,在全国做出样板”要求,我省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一些成熟经验,亟需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2017年以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评价。二是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2020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来,省财政厅联合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在南京市、南通市开展试点,研究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和监管机制,创新形成“南京经验”和“南通做法”,被财政部在全国推广。三是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举措。苏州市“组织专家进行资产评估”举措、南通市“处置资产网络拍卖”方式等,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制度进行面上推广。
二、修订过程
2021年初省财政厅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商讨《办法》文本具体修订事项。组织市县财政部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高校专家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研究起草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审核修改过程中,省司法厅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到泰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采纳,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60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关于管理范围,《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关于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针对省、各设区的市、县(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一的情形,规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清单和职责清单,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调整优化本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十条)。
(二)优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为贯彻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对资产配置提出要求、划定标准,鼓励共享共用的配置方式,明确公物仓管理制度,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优先由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第十四条)。二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明确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并对各使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三是对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明确资产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统一回收的情形,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相衔接。建立资产“存量”管理与资金“流量”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关于预算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算约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基础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三十一条)。关于绩效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四)健全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财政等部门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内容(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四、亮点特色
(一)建立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制度。《办法》从资产的预算开始,到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以及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均进行了规范,同时强调了预算管理与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的衔接。
(二)体现江苏国有资产管理特色创新举措。强调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明确公物仓管理制度;健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机制;固化“处置资产网络拍卖”“组织专家进行资产评估”等创新举措。
(三)增加资产报告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规定了报告范围和重点,强调了报告的公开,同时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的报送和汇总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