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2-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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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修订内容和主要特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印发实施后,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审计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原《办法》中部分规定不再符合现阶段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适应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改革的要求。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省财政厅取消省财政审计服务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备选库,原《办法》中对承担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已不适应最新政策要求。二是适应省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的需要。对照“科技改革30条”、《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三是满足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需要。依据推行公平准入的原则,《办法》放宽了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条件。
二、修订过程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要求,省科技厅成立起草组,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评估论证。9月23日专题召开评估论证会,邀请法律、财务、信用等领域专家对《办法》的修订进行了评估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办法》的修订是必要、合理、合法、廉洁、可行的。二是文件起草。起草组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新要求,在充分调研科技部以及北京、上海等省市审计中介机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10月14日至24日,起草组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和厅系统意见建议,并通过省科技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涉及四方面共8条,在逐条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组采纳了7条,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开展合法性审核。省科技厅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五是报送审定。11月16日,《办法》(审议稿)通过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由省科技厅印发。
三、修订内容
《办法》原有条款十四条,修订后为十二条。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计原则和审计分工;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主要内容、项目分类审计要求、审计程序以及验收结题财务试点要求等内容;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审计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违规处理措施以及审计费用约束;第四部分(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期限。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的原则和职责。参照《江苏省审计条例》,对省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工作提出应遵循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审计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调整了审计中介机构的准入和管理方式。取消审计中介机构库,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从强化监督管理的角度,重新修订了相关条款,提出了加强项目经费审计管理的具体举措。三是进一步明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单位的管理要求。提出“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适时组织抽查”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并从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业务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遵循的正面要求,并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四、主要特点
《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二是总体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完善和细化有关内容;三是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