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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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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劳模工作,1992年出台的《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规范了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劳动模范待遇等相关内容,为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及服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原《办法》自施行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锐意创新、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时代楷模,他们以实际行动、模范行为诠释了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火热实践,亟需全面修订原《办法》,加强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供给,更好激发激励全省各条战线不懈奋斗。

一、修订背景

(一)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劳模工作,始终关心先进模范,多次在重要会议、重要场合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劳模、关爱劳模,贯彻好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完善劳模政策,提升劳模地位,落实劳模待遇,推动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将实践中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以制度的硬性规定鼓舞激励全省人民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继续拼搏奋斗、争创一流、勇攀高峰。

(二)贯彻落实评选表彰最新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作出了新的部署安排,集中体现在相关法规规定、制度规范和政策文件中,例如,为了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出台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所获荣誉撤销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制定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等制度规范;为了做好对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帮扶工作,印发了《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特别是我省2019年出台的《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从适用范围、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具体细化相关法规规定,及时清理与政策精神不一致甚至相违背的规定,迫切需要修改原《办法》,以便更好推动上述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三)不断提升先进模范评选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现实要求。先进模范作为优秀代表、时代楷模,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反映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标准、规范的程序、严密的组织,确保评选质量,做到精挑细选、优中选优。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的政策精神等,通过严格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原《办法》虽然在推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作用,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没有明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的牵头单位,缺少评选原则的规定,评选的组织实施程序内容相对简单等。为推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对评选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充实完善,以解决原《办法》中相关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评选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修订过程

按照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统一部署安排,省总工会经过认真研究、严格论证,提出了全面修订原《办法》的建议,并按时将拟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收到相关材料后,省司法厅立即开展审核论证工作,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到南京、无锡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多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调、逐条研究吸收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旨在鼓励先进、激励创新,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审查修改《办法》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树牢底线思维,严把合法性审查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推进立法进程,确保《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二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围绕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这两个重点,明确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周期、条件、原则和具体流程,完善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宣传、管理和撤销等相关内容,使《办法》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推进立法进程,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积极协调沟通,做到能吸收的意见建议尽量吸收,未吸收的及时向有关单位解释说明、取得共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时修改规章名称。此次修订将原来规章名称“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有关文件,已经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对象进行了分别明确,为此在名称中增加“先进工作者”,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所评选的对象;二是鉴于当前评比达标表彰的相关制度规范比较健全完善,以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的经验相对丰富,此次修订将原《办法》名称中的“暂行”一词去掉,是符合实际的;三是在上述基础上,将原《办法》名称中的“评选和管理”修改为“评选管理”,从立法技术方面看,语言表述更为简洁明了。

(二)合理确定评选原则。为了确保评选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保证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能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经得起实践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同时,针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体评选表彰工作,规定了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一是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二是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四是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是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三)严格规范评选程序。为了更好保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能够自下而上、有序规范进行,着力提升评选效率和质量,在提炼优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法》明确细化了四项评选实施程序:一是明确“推荐”程序,要求推荐的人选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二是明确“审核”程序,要求推荐人选上报后,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应征求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人选,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明确“公示”程序,要求推荐人选通过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四是明确“决定”程序,要求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应由同级党委、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统一标准的奖章、奖金、证书等。

(四)优化改善相关待遇。为进一步增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感,推动全省上下形成尊崇先进模范、争做先进模范的良好社会氛围,《办法》完善了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自行规定。二是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此外,考虑到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关待遇的规定,中办、国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已经进行明确,且具体待遇政策性较强的实际,《办法》没有对具体待遇进行细化规定,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因待遇政策调整等情况而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高度重视权益保障。为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社会上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推动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办法》要求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困难帮扶,支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六)明确界定撤销情形和程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建设中做出卓越贡献的优秀代表,为了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称号的纯洁性、荣誉性和严肃性,《办法》规定了该称号应当依法撤销的六种具体情形:一是通过伪造先进事迹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称号的;二是受到刑事处罚的;三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留党察看、留用察看处分的;四是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非法离境或者丧失国籍的;六是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应当撤销的情形。此外,为了保障撤销处理的顺利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出现撤销情形时应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授予其称号的单位审核批准,并依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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