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2-06 - 来源:
- 访问量: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目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制度,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改革。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2021年6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造价行业管理,规范造价咨询市场。
(二)制定《办法》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是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的基本原则。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计价依据形成机制,规范计价方法,提升造价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主体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实需要。原《办法》颁布至今已有12年,期间虽经历两次修改,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全面应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原《办法》已经显现出管理内容不全、管理标准不高以及管理方式与当前改革政策不完全一致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二、修订过程
2022年4月,省住建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省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住建厅等相关单位赴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最新举措,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提升工程造价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三是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确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三是注重发挥社会作用,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二)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形成机制。一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二是加强造价数据积累,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并且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三是明确编制与修订主体,规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其中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四是科学确定计价依据,规定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是发挥工程造价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同时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二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定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一是规范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二是推行职业保险制度,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三是建立跨省业务备案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此外,还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六)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一是规范执业活动,规定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是加强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此外,还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定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监管内容,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并且明确了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几类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