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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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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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体现着人类的劳动创造和智慧结晶,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我省一直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1999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为政府依法实施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原《办法》自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着力建设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全省质量宏观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向好,监管执法效能持续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优化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以及监管方式均有了较大变化,原《办法》中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一、修订背景
(一)主动适应质量强省战略推进的形势需要。产品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设质量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发出了“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动员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强调要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标准引领,加强品牌建设,推进质量强省战略,陆续出台《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重点产业质量提升行动,围绕50条重点产业链、30条优势产业链、10条卓越产业链开展质量攻关、质量比对,推动主要产品质量水平进入国际国内先进行列。为主动适应质量强省战略深入推进的发展需要,更好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供给。
(二)更好保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出发,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历史性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调整后,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分段、分领域监管向综合监管、综合执法转变,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切实加强。此外,在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方面,我省还探索建立了省级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对抽检合格率偏低的企业实施跟踪抽查、重点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等一系列监管改革具体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更好保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进一步巩固推广改革试点成果,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将改革试点中探索形成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普遍适用的立法制度安排。
(三)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现实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和国家、省关于产品质量的最新政策精神等,通过严格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原《办法》在推动全省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撑作用,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要修改完善。如,因机构改革调整,原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统一履行相关行政职责,为此,需要将原《办法》中涉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再如,随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应修改,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为更好推动上位法有效实施,有的需要对原《办法》中与上位法精神相违背或者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规定进行清理,有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等等。为切实增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供给的实效性,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体系。
二、修订过程
按照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统一部署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经过认真研究、严格论证,提出了全面修订原《办法》的建议,并按时将拟全面修订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收到相关材料后,省司法厅立即开展审核论证工作,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到南京、无锡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多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调、逐条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在取得基本共识后,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安康。在审查修改《办法》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树牢底线思维,严把合法性审查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推进立法进程,确保《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二是坚持科学立法,在深刻把握产品质量市场监管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围绕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这条主线,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方式、程序与措施,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规定能执行、可操作、有实效;三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推进立法进程,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积极协调沟通,做到能吸收的意见建议尽量吸收,未吸收的及时向有关单位解释说明、取得共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时修改规章名称。此次修订将原来规章名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原名称去掉了“管理”一词,主要是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更好促进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职能转变与优化的需要;此外,《办法》主要规定的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规章名称修改后,更好体现了《办法》规定的重点,强调通过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二)与时俱进明确主管部门。主动适应机构改革调整,充分考虑原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一实际情况,有效衔接《产品质量法》第三次修正时将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并将原《办法》中涉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理确定监督职能。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更好依法全面履职尽责,《办法》明确了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抽查的四类产品,规范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要求监督抽查应当按计划组织实施,并规定了对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不得重复抽查,进一步指明了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式;同时还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实施检验的抽样方式、方法和数量要求,并明确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以及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四)具体细化责任义务。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产品质量相关义务,《办法》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区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服务业经营者等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进一步细化了各类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生产者方面,《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落实产品标识、产品认证等相关要求,配合监督检查等内容。在销售者方面,《办法》规定了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的情形等内容。在相关服务业经营者方面,《办法》规定了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禁止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不得篡改、伪造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
(五)依法规定处罚措施。严格遵守省政府规章立法权限,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对常见的违法行为且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没有一一列举,仅针对以下日常容易忽略的两种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必须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针对超出统一的计划实施监督抽查或者不规范实施监督抽查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通过责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