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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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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直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早在1985年就制定了《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将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深刻指出,要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随着军民融合程度进一步紧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人防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被前所未有地开发和利用,这些变化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实施细则》已不能与目前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相适应。为适应社会治理体系变革、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 等一系列改革发展需要,推动人防工程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战时、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实施细则》,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省位于东南沿海,地处沿海战略前哨,人防建设和应急准备任务艰巨,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为人防事业发展把关定向,从政治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为加强新时代人民防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防工程作为重要战备基础设施,其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战时使用效能和平时开发利用。因此,必须从政治大局出发,坚守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通过制定《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防工程在战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平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

(二)制定《规定》是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发挥和服务功能的体现。通过制定《规定》,固化经验和做法,立足江苏实际,确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维护管理要求,解决人防工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问题。

(三)制定《规定》是满足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原《实施细则》对于推动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七年,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无法解决新形势新发展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不符合当前国家和省域治理方式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定《规定》,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作系统性、整体性的调整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2年初,省人防办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规定》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实施细则》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人防办等相关单位赴南京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的理念,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二是严格落实上位法要求,注重与已出台省政府规章的协调性。三是适应当前法治治理方式的需要,对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应。

三、主要内容

(一)修改《规定》名称。原《实施细则》于1985年4月16日施行,距今年代久远,名称不符合当前立法技术要求。并且省政府于2019年公布了《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规定》系对人防工程在建设使用之后的维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因此,考虑到两部省政府规章名称之间的协调性,在借鉴外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名称的基础上,将原《实施细则》名称修改为《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原则,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二是进行分级管理,理顺不同层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以及依法承担人防行政管理职责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一是通过区分人防工程的不同使用状态,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规定已交付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于长期闲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调剂使用。同时为了确保所有人防工程能够得到有效维护管理,还规定了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二是建立健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工作制度,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维护管理档案制度等工作制度。三是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本省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的要求。四是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识,并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四)明确人防工程保护要求。一是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二是规范人防工程改造,规定改造人防工程,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防工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规定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进一步细化禁止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具体行为。

(五)建立人防工程有序退出机制。针对部分建成时间较长、因建设标准和建筑质量等原因已不能满足平时使用效益和战时防护效能的人防工程,进行分类处置。一是明确禁止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基本原则,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引导人防工程有序退出,明确规定申请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明确人防工程拆除的处置措施,规定拆除人防工程,应当符合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相关规定。对于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近补建,并且明确了就近补建的标准。对于不具备就近补建条件的,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四是明确了可以申请报废人防工程的几种情形,并且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报废的人防工程进行严格审核。此外,对于达不到战术技术要求且不符合报废条件的人防工程,规定应当退出战备序列,并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六)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评价开展差异化监管,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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