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9-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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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实际,对2016年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以下称原“163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草案)》。2023年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规〔2023〕11号,以下称《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意见》的背景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原“163号文”,对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包干的适用范围、补偿标准、包干原则、职责分工、资金监管等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为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包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2019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也进行了修订。我省也修订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并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规定;而且,原“163号文”所参照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等规定已废止,《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也已修订。因此,为适应国家及省土地征收政策新要求,需要对原“16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经调研论证、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各设区市的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程序,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3年3月联合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就《指导意见》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征求了意见;省司法厅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8月17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审议稿)》。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七个部分,分为总体要求、适用范围、政策标准、包干原则、职责分工、资金监管和其他事项。
一是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明确征收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我省投资的铁路项目,对征收数量调查阶段能够确定数量、补偿费用测算比较准确,适合地方政府包干的部分列入征收包干范围;对征收数量调查阶段不能确定数量、补偿费用无法准确测算,不适宜由地方政府包干的部分作为不完全列入征收包干范围的事项(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包干协议时协商处理),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是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明确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并对临时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此外,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总体上与当地其他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保持同等水平。
三是包干原则。《指导意见》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由沿线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包进度、包费用、包稳定”的原则负责征收包干工作,并对“包进度、包费用、包稳定”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述。明确包干原则有利于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主体责任,推动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铁路建设中需地方配合的各项工作。
四是职责分工。《指导意见》对省有关部门、省铁路办、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包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各单位各司其职。
五是资金监管。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持续时间长、涉及资金量大、参与人员多,对征收资金的监管尤为重要。《指导意见》从协议签订、工作经费、资金拨付、资金审核四个方面对资金监管作了明确要求。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主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文件,调整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依据、类别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更新调整《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新出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
二是调整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因《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已废止;修订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有所调整。为适应变化,《指导意见》对费用包干范围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是明确征、用地补偿标准。根据新公布施行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取弃土场复垦补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并明确因铁路建设造成水田变旱地及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农业生产造成的减产减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