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 发布日期:
2023-11-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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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哪些事项属于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省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三、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渠道有哪些?
省有关部门于每年10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省领导、市县人民政府、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列入决策建议事项报送。
四、如何编制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省司法厅对收到省有关部门报送的决策建议事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由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委同意,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五、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执行与落实如何监管?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决策承办部门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或提交的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进行督促或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否可以调整?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调整的,由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