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11-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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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27日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对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赋予江苏“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的重大任务,并明确指出“江苏必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一项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原《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7日修订。其后,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规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力度,确保《办法》与国家规定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筹集、使用、追偿、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管理体制。道路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理顺管理体制是用好基金的第一步。《办法》在坚持统一政策、省级统筹的基础上,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财政部门是道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垫付、追偿等工作,并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依法作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救助基金运行管理。
(二)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在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方面,扩大救助对象,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作为救助对象;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在救助基金使用申请审核方面,新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主动告知机制,扩大受害人了解政策的信息来源。将申请垫付的时间由30个工作日放宽至60日;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划转资金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善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时间、条件、程序和救助标准;设立救助网点,统一服务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受害人获取救助的便利性,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和审核垫付通知、垫付申请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三)健全救助基金筹集、追偿机制。《办法》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明确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为了解决道路救助基金追偿难度大、进展缓慢、追偿率不高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等协助追偿的责任,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调解机构在调解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通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调解。此外,《办法》还确定了核销机制,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四)加强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其专业和渠道优势,提高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办法》新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有关业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省财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资料,发生特定情形时,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部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