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小微经营者提供便利,我局起草制定了《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目前,在食品销售经营者中,经营面积较小、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小食杂店数量较多。2024年1月,我省出台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小食杂店备案方式、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及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必要出台《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部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是第一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划定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条至第十条是第二部分,主要对小食杂店备案办法作出规定,包括明确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及注销办法等。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是第三部分,主要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包括信息公示、经营过程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规范、禁止经营的品种、主体责任落实等。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是第四部分,主要对监督检查、社会共治、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
《规定》同时附《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注销表》《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编号规则》,便于各地备案部门开展小食杂店备案工作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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