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7日
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市文广旅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七)本市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广旅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广旅局。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七)督促主办单位为传承人开展的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八)畅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反映渠道,积极帮助解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当合理诉求。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表达正当合理诉求;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传习活动,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以及核心技能艺能提升等项目实践;
(二)主动授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督促技艺娴熟的徒弟承担项目传承责任;
(三)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六)以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参加境外各类活动、大型商演、行业协会举办的重要会展,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局每年开展一次宿迁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活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存在《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规定的应当取消其资格的情形,按照“退出机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结合宿迁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活动,每年开展一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遵纪守法情况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市文广旅局。市文广旅局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地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挖掘、培育,对传承保护确实存在困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视频、图文记录、收集实物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要进一步加大非遗项目申报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扶持力度,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培训,推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景区等活动常态开展。
第二十条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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