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号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
(2024年6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网约房经营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应当遵守本决定的规定。
本决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接受预定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及依法依规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网约房依照旅馆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二、网约房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盗、视频监控、身份识别设施。
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网约房不得放置烟(含电子烟)、酒和成人用品等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用品,不得提供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服务。
三、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和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网约房经营者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约房住宿时,应当有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接待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无法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的;
(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其他情形。
六、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如实报送本人以及与其共同入住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完成身份实时核验,确保人证相符;不得留宿身份信息未经登记核验的未成年人。
七、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登记、核验和传输相关信息,依法查处网约房经营者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
八、网约房经营者未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登记、核验和传输相关信息,或者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决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十、本决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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