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在宿就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宿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在宿就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能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居证适配性改造和便利化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三条 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宿就业的外国人,用人单位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四条 以灵活就业方式在宿就业的外国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继续沿用原账户。
第三章 缴存和转移
第六条 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宿就业的外国人,按照我市缴存职工政策办理缴存手续,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七条 以灵活就业方式在宿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缴存手续。
第八条 在宿就业的外国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或异地转移时参照我市转移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提取和贷款
第九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在宿就业的外国人可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额度、贷款期限的测算参照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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