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部署,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已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健全完善乡村规划,为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和高质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支撑。
1. 持续优化镇村布局。遵循乡村发展客观规律,结合我市乡村发展需求,按年度开展镇村布局规划动态更新工作,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动态更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必须明确规划发展村庄,尽量减少定位不清的一般村庄数量;特色田园乡村、传统村落以及有建设发展需求等村庄要纳入规划发展村庄。加强对现状为其他一般村庄的定位研究,合理确定其数量,避免因数量过多、弹性过大而影响农民建房、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未实施整体搬迁撤并的行政村原则上至少保留1个规划发展村庄。
2. 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程。结合镇村布局规划动态更新,统筹村庄规划编制,鼓励实施“镇村联编”“多村合编”,确保2024年底前“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实现现有规划发展村庄所在行政村全覆盖,其中,纳入省级和美乡村建设名单的行政村,应按建设进度要求,分批完成村庄规划。对暂无需求、不具备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市、县应制定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3. 优化村庄形态设计。在村庄规划中,要结合本村自然地理特征,为有意愿留村居住的农户,留足住宅建设空间。要结合乡村地理形貌,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科学开展村庄形态设计,保留乡村韵味,彰显村庄肌理,提升村庄风貌。纳入省级和美乡村建设计划的行政村,要分批按时完成规划发展村庄设计。
二、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坚持超前谋划、加强计划管理,为保障农民住宅用地和合理利用建设用地资源奠定基础。
4. 开展农民建房需求调查。各地要以行政村为单位,结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及和美乡村建设需要,定期开展农民建房中期需求调查;每年11月底前,按照分户新建、拆旧异地建新、原址翻建等详细类别,完成下一年度农民实际建房需求统计。
5. 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围绕农民建房实际需求,多渠道保障建设用地。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村内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要统筹调度,优先满足宅基地需求。因规划调整、村庄整理、土地综合整治,在原村庄内没有空间保障农民建房需求的,要在规划发展村庄为有意愿建房的农户留足建设空间。各县区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规模、位置等报送至市资规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根据上报数以及各地编制的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空间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落实农民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政策规定,单独组卷报批。
三、规范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坚持“无规划不审批、无审批不建设”,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工作。
6. 严格“一户一宅”规定。坚持“建新拆旧”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分户新建、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等依法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 规范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联审、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农户是否具备资格、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房型选择是否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村级审核公示流程是否规范。具体参照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的通知》文件执行。乡镇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全面实行“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制度,2024年底前实现在本地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受理。
8. 坚持依规审批。要强化规划刚性,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控规定,审批农民宅基地和分户新建、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等农民住房建设。确保规划执行不走样,把好和美乡村建设规划关。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村庄规划、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成果互联互通。
四、多种途径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分配保障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民住房建设路径,发挥宅基地制度对农民住房现代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撬动作用。
9. 有序安排住房建设。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有序安排农民自建(代建)住房,促进村庄风貌改善提升。对规划发展村庄,鼓励留村居住农户依规新建、翻建、改扩建。鼓励留村居住的其他一般村庄与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到规划发展村庄依规选址新建。对其他一般村庄,原则上在不新增宅基地、不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审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搬迁撤并类村庄除危房改造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外,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翻建住房。鼓励探索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行路径,对不愿留村居住的农户,充分尊重其意愿,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经过民主议事协商,将其宅基地有偿交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议定。
10. 探索多种住房建设形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
在统一规划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民出资自建、农民出资代建等建设形式,为农民建房提供方便。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可以采取建立联建房、集中式住宅等多元化的居住保障机制,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11. 加强农房建设金融支持。结合农民住房统规自建、统规代建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依法依规获批建房的农民提供多种形式信贷支持,满足农户融资需求。
五、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技术服务,提升农村房屋建设水平。
12.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各地要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农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13. 提供农房设计服务。各地要依据镇村规划,结合地域环境、文化传承、民居风格等因素,编制不同面积、户型多样、功能完善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于2025年2月底前发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农民建房时选用县区审定的符合地域风貌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14. 加强建设过程监管。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关键环节巡查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确保农户自建住房符合审批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等。
六、严格落实职责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15. 压实政府属地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构建县(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要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组织协调农业农村、资规、住建、交通、水利、供电等职能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责,统筹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和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健全服务机构,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等相关制度,明确专人为农户宅基地申请和住房建设做好管理服务。
16. 强化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与同级资规部门会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房设计规范、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建筑风貌管控和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交通、水利、供电、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17. 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农村、资规、住建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农业农村、资规部门联合开展宅基地执法监管。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以及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的相关规定,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房乱象。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住房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中共宿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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