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
现将《宿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以下简称村级用工)管理,防范用工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范围
村级用工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道路修建、村庄环境整治、土地治理、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等公益事业项目中的临时性以及专项工作劳务用工。
村级用工不包括村务管理、偿还债务、征兵、防疫、优抚、已发包工程等事项的用工。属村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用工。
二、用工标准
村级用工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一般用工工资标准、技术含量、用工类型、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用工工资标准。村级用工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每年至少一次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工资标准变动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用工程序
(一)建立用工库。在“苏智农经”平台中启用用工管理模块后,各地将出工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用工库,用工时从用工库中派工。
(二)用工申请。村级用工(除突发紧急事件外)由村级报账员在“苏智农经”平台中填写用工申请,包括用工单位、用工项目名称、用工地点、用工事由、用工日期、计划用工工日、计划用工人数、计划用工金额和派工申请人等信息,并根据用工量从用工库中选择出工人员,确定用工时间、工价等,然后发起用工申请。
(三)用工审批。村(居)监委主任线上对用工申请的真实性、工时、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村级用工的必要性,同意后提交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审批,经乡镇(街道)代理中心主任同意后村级方可组织实施。
(四)用工实施。村级应在“苏智农经”平台进行出工登记,核实出工人数、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用工数量、工价和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用工申请一致,不一致的要据实调整,用工中要明确派工人和监督人。
(五)完工确认。用工结束后,村级要在出工登记页面上传用工研究会议记录、用工照片、完工验收照片等相关过程性材料,完善用工项目名称、用工时间、出工地点、用工人员姓名、用工单价、用工工时、用工金额等信息,由出工人员、派工人员、监工人员和验收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六)审核报账。村级用工实行“一事一结、一月一付”,如用工跨月度、且属于单项用工完结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的,可跨月度结报。禁止出现多项用工合并结算、使用一张记账凭证记账的现象,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支付村级用工。支付用工款项时,应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流程。
(七)支付入账。村级用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非现金方式结算。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基层严格执行本办法,也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因地制宜、从严控紧”的原则,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村级劳务用工管理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村级用工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监管,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村(居、社区)是村级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集体主要负责同志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2、强化责任追究。村级用工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结报、支付以及虚支冒领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3、规范监督管理。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以及村居“两委”成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市现行有关专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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