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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