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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