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2号)要求,经项目调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对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转归后项目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转归后项目价格按现有项目价格执行,项目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原项目编码和价格不再执行。
四、明确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其中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 修订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 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宿医保发〔2025〕24号-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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