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350号提案的答复 | ||
索引号 | 570316779/2024-00043 | 分类 | 建议议案办理 机关事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残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残案字﹝2024﹞10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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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有效 |
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350号提案的答复
李先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之家”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基本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全面梳理了我市“残疾人之家”的建设运营情况。在落实提案的办理工作方面,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提案的具体承办处室和责任人,对办理程序、办理标准等也做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答复质量。承办处室认真研读建议内容,逐条剖析,确保答复内容与提案所提意见答复“对题”,措施“对症”,并符合实际情况。
针对您所提的“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建议,我会抓住将“残疾人之家”改造提升工作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有利契机,强化部署抓落实、督导抓成效,要求各地对辖区内“残疾人之家”开展摸底调查,挑选出基础条件较好、残疾人普遍认可、运营质效较佳的进行重点提升;对提升内容、标准做了具体要求,既注重服务机构硬件达标,又突出软实力提升。目前,全市在建9个综合性“残疾人之家”,省残联已初步验收通过2个。通过示范效应,同步推进全市140个“残疾人之家”服务能力提升。
针对您所提的“厘清残疾人之家主体责任”建议,因上级没有具体政策依据、市级高质量考核指标不能考核县区等原因,目前没有落实到位。下一步,拟联合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出台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及职责
依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试行)》(宿政发〔2017〕38号),明确“残疾人之家”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行情况,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行、管理等。各乡镇(街道)要注重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场地,新建或改建“残疾人之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之家”,在场地租金、建设投入、设备投入等方面可参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标准适当给予经费补助或支持。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残疾人之家”实际运行情况,从地方残保金中给予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补贴,保障残疾人之家正常运行。管理服务人员优先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已在“残疾人之家”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符合劳动条件人员。
二、加强组织领导及联动
明确各地要将提升建设“残疾人之家”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进行推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进一步统筹各相关部门的力量,为“残疾人之家”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如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之家”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资金拨付等;卫健部门要定期为“残疾人之家”对象开展心理、医疗、康复服务;人社部门要为进入“残疾人之家”的残疾人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和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扶持等;文化部门要定期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娱乐活动,积极参与“书香残疾人之家”、“文艺残疾人之家”等评选活动,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通过“残疾人之家”平台,吸引更多的助残社会资源加入,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
三、强化资金使用及监管
市、县(区)对“残疾人之家”服务人数、质量和辅助性就业等工作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考核奖补和星级评定挂钩,分为3个星级,被评为一星级的奖补3万元(县级考核)、二星级的奖补5万元(市级考核)、三星级的奖补8万元(省级考核)。同时,要求各地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各地重点督查项目,充分重视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数字化考勤、视频监控和实地走访等检查考核措施落实落细。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关资金,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运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杨李妹
联系电话: 84357927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提案法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