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 ||
索引号 | 469760234/2018-00108 | 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微博 微信 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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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官方微博、微信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办的要求,全面抓好网络舆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认证微博、微信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宣传公积金政策,树立公积金人形象,扩大信息传播面、促进学习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中心官方认证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及其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信息技术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决定中心官方微博、微信重要管理政策,审核、批准官方微博、微信信息发布。
第六条 中心官方微博、微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信息管理科,具体负责发布信息,积极处理和回复评论等日常工作。对于通过官方微博反映的中心管理职责内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管理办法及时给予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中心官方微博中发布。
第七条 在中心官方认证微博、微信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有重大舆情需反馈的,由信息管理科收集整理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八条 中心在新浪开设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微博名、微信名均为:宿迁公积金。
第九条 微博的字数是有限制的,组稿时内容必须积极健康,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
第十条 在中心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转截有关信息必须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中心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宣传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微博微信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和审批,任何人不得在中心官方认证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或更改微博、微信资料。
第十三条 中心官方做博、微信管理员应加强微博、微信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微博、微信账号及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杜绝账号被盗用。
第十四条 中心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人由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为保证官方微博、微信工作的可靠性和延续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人由微博、微信管理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员要随时关注微博、微信动态,浏览微博评论、积极互动。随时监测、收集和整理民众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对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并定期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对应部门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上报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