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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软件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469760234/2020-00025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0-02-26
文号 宿住房公积金〔2020〕7号 关键词 公积金 软件开发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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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软件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

现将《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软件开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226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软件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软件开发管理,提高中心信息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软件开发指的是新软件的开发和现有软件的重大改造。

第三条  本制度中软件开发一般采取外包形式实施,指的是将软件的设计、研发、测试、培训等任务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每个软件开发应分别成立软件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分管领导担任,软件开发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部署、协调和督查项目实施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科为项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过程控制和进度汇报等。监察科为项目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信息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初步调研,必要时可以通过外出考察、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提出建设思路、目标和主要内容,明确项目预算,报请中心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履行财政等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信息管理科根据财政审批结果,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心内部文件要求,履行项目招标手续。

第四章  需求调研

第七条  信息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充分讨论软件需求,形成《业务需求说明书》,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业务需求说明书》,提出技术需求和解决方案,并对软件进行定义,出具《业务需求规格说明书》,详细列出界面、输入、输出、管理功能、安全需求、运行模式和关键指标等。《业务需求规格说明书》应提交信息管理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当业务需求发生变更时,需求变更提出部门应提交书面说明,经信息管理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建设单位实施。重大需求变更还需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开发测试

第十条  软件开发采用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经理、技术经理和人员分工等信息,并向信息管理科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开发、测试、生产等环境,各环境不得混用。项目组对已授权访问生产环境的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并对该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生产环境。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制定《系统、用户测试计划》,并提交信息管理科负责人签字确认。《系统、用户测试计划》应定义测试标准,并明确各种测试的步骤和系统设置要求。项目组向信息管理科申请获取测试用业务数据的使用权,对获取的数据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相关项目人员才能访问使用。系统测试通过后,项目组出具《用户测试报告》,并提交信息管理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完成系统帮助文档(包括《用户操作手册》和《安装维护手册》等)交信息管理科。凡涉及变更的,应对系统帮助文档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制定《软件培训计划》,由信息管理科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试运行

第十五条  软件正式上线运行之前应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制定《软件试运行计划》,由信息管理科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组根据批准的《软件试运行计划》进行系统转换和数据迁移。系统转换前,检查系统环境,确保运行环境能满足新应用系统的需要。系统转换时必须详细记录原系统中的重要参数、设置等系统信息,并填写试运行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试运行过程中涉及数据迁移的,项目组应制定《数据迁移计划》,作为《软件试运行计划》的组成部分一同报批。《数据迁移计划》应包括迁移时间、回退时间、数据定义、新旧数据对照表等内容。数据迁移后,项目组对数据迁移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出具《数据迁移报告》报信息管理科。

第十九条  系统转换和数据迁移顺利通过后,正式启动试运行。项目组应根据软件运行情况对应用系统进行优化。

第二十条  试运行达到规定的终止条件时,项目组编写《试运行报告》,由信息管理科报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决定试运行结束或延期。

第七章  正式运行

第二十一条  软件上线应遵循稳妥、可控、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制定《软件正式运行计划》,涉及数据迁移的,同时制定《数据迁移计划》,由信息管理科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科应在上线初期加强日常运行状态监控,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还需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软件上线后,项目组出具《软件正式运行报告》,由信息管理科报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将软件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文档整理装订后移交信息管理科。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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