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469760234/2020-00076 | 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住房公积金〔2020〕36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及宿迁市《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宿财行〔2019〕8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就规范中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获取的上述凭证,自行保存备查或随报销凭证一并装订保存,但不作为报销依据。上述凭证出差人自行保存的,如审计或相关检查要求出差人提供上述凭证的,由出差人自行提供,因自行保管不善未能提供凭证被审计或相关检查要求退款的,出差人需按要求退款。
四、中心所属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来中心参加会议、培训等,中心相关科室因工作需要到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出差的,按中心会议通知等要求,时间半天内,中心不安排招待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6〕8号)规定,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时间超过半天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中心作为接待单位举行培训等相关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公务活动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公务活动通过非电子支付方式缴费的,中心出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中心财务科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建立接待业务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